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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方式流转的现象已颇为普遍。此权利可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承载着有经济权能,也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能。在该权利以入股方式流转过程中,必须要满足的前提是保障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利。这就对该权利的流转制度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本文在对该权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入股方公司方面,提出其法律风险和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会保障公司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用途为目的,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其权能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物上请求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产品的处置权。其中,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流转方式法定化①,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期限等②。
        在农村,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可以无偿地获得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供生存发展需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覆盖到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人身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正是体现在该项权利的人身性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区分为商业承包和家庭承包。两部法律在后者流转问题上没做过多限制,允许其采用民法上的流转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③。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出现了“入股”的流转方式。④2006年12月成都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2007年6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用“入股”方式流转。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风险
        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则成为公司资产,农民和土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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