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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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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农民可选择转让股份。由于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相分离,无论股权怎么转让,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求始终只能由土地收益者承担。这样农民不会丧失社会保障,而且盘活了土地资源。值得注意的是,可转让的财产权不是永续的,因作为其源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当权利到期时,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民欲继续把土地投入公司,农民就以重新获得的承包经营权中的财产权入股,同时原来的股权保持不变。
        五、结论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完善的条件下,土地法律须要优先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保证土地产权改革的低政治和社会风险。同时也要顺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土地要素流动起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财产权和人身权划分,有利于理顺权利配置和流转关系;把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义务,施于土地经营者,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允许农民“置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了对农民生存方式选择上的尊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尝试。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改革道路,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注释:
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   在这里不能把流转理解为处分的权利,流转改变只是收益的方式,而不是对权利的处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
③ 《物权法》第13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1款.
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6条,第19条.
⑤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63页.
⑥ 《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
⑦ 《公司法》第178条.
⑧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办发(2007)86号,第二(四)5,第二(九),第二(十).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
[2]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
[4]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第264页-280页,法律出版社.
[5] 徐汉明《中国农村土地特有产权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6] 何碧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4.
[7] 张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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