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民工子女社会融入的制度探索
持制度”[10],应尽快完善社会救助性质的义务教育后培训制度及执行机制,为使辍学农民工子女的能力增长提供可靠保障。
总之,只有以农民工子女的类型分化及其由此产生的个性利益需要为基本依据,构建分门别类的差异化补偿制度体系及实现机制,才足以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权益平等,从而也才能使制度具有正义性,最终为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社会发挥良好的引导功能。
【参考文献】
[1]朱力,论农民工阶层的城市适应[J],江海学刊,2002(6):82-88;
[2]刘传江等,第二代农民工及其市民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l):6-11;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5;
[4]、[8]韩世强、袁勇,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法律性质界定[J],社会科学战线,2009(1):230-235;
[5]、[7]韩世强,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及司法救济——兼论超法规路径的行政诉讼变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21-128;
[6]Peter Hall and Rosemary Taylor,Political science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 [J],Political Studies,December 1996,XLIV,p936—957;
[9] 赵鑫,日本普及高中教育的政策与措施[J],世界教育信息,2006(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