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
:其一,“教师权威现象”,即教师有权决定是否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传给谁?怎样传?教师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教师的职业意味着一种特权,往往造成教师将学生逐出教室,剥夺学生的学习权;教师任意侮辱、殴打学生;歧视学生;采取种种非法手段教育训练学生;以罚代管等等侵权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其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由于升学率被置于唯一的重要位置,评价学生的唯一手段依然是分数。为了提高学生成绩,教师不惜一切采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成绩好的学生受到“重点呵护”,成绩差的学生成为“抨击对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公平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等受教育权。这种“差别对待”严重危害学生的心理,造成部分学生孤僻、无自尊心、没有创造性、屈服压力、自卑、焦虑、撒谎等,甚至不尊重教师,厌恶体罚教师所教学科等,学生的德、体、美、技等受到忽视,成为分数的“奴隶”,而不是健康的社会人。其三,教学手段的简单化。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分数,教师不再钻研教学理论和反省教学方法,不再了解学生情况,而是对准考试猛灌知识,反反复复地强化、训练,一些教师是“老的方法不行,新的方法不明”,只有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致使体罚和变相体罚十分盛行。
三、义务教育法制的问题
(一)在教育立法方面,我国义务教育法制体系不完备,结构不健全
从义务教育法律的横向覆盖面上看,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法域面仍然较窄,一些在教育实践中亟需的重要义务教育法律如教育行政法、义务教育投资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等还未及时制定,造成教育立法落后于教育实践的局面。从义务教育法律的纵向体系看,还没有形成使法律顺利实施的层次有序的义务教育法规体系,义务教育法出台已l8年了,在此期间,l992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实施细则,各省人大和某些县级人大也制定了一些规章,但对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遇到的诸如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义务、经费投人、教师工资、校舍建设、学校收费、学生权益保障等等重大问题,还未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者提供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范更不可思议地被忽视掉了。
(二)义务教育法制执法不严,监督机制弱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事务主要由教育行政机关来管理,按照行政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在从事教育管理时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决定、发布命令;享有教育事务的组织管理权;独立承担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容易带来执法主体不清的问题,即哪一级教育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执法权。其次,教育行政机关既是执法者,又是办学者。当学校对学生发生侵权行为时,教育管理机关很难站在中间立场上处理“自家人”,甚至出现了教育行政机关带头做家长的工作,所谓“家丑不外扬”。再者,教育法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存在合一的现象:教育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同时又主要参与教育立法,在确定行政和民事权益时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倾斜,并导致垄断教育法律解释权。
我国目前义务教育的监督集中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及社会监督等三个系统。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显然难以站在“第三者”的角度进行督导、评价。社会监督除了当前比较热的新闻监督外,大多数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直接制约机制。新闻监督的社会影响大,但毕竟涉及面窄,且不熟悉实情,其监督力度仍然不够。
(三)义务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处理涉及教师、校长、教辅人员的行政惩戒的职能,但并没有像一些国家如法国那样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其拥有司法仲裁权,而且也无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则无处“申诉”。并且没有专门的“教育法院”,教育法律的司法往往由民庭、刑庭等执行;缺乏专职教育法律的司法人员,多数司法人员懂法不懂教育,不能站在教育的角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由于现有法院诉讼功能还不健全,学生家长及学生回避诉讼的现象相当普遍,导致学校、教师的违法现象得以逍遥法外,屡禁不止。
四、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
(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关系不顺
尽管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但传统管理体制的惯性使学校依然是“政府附属物”而不是市场中的“独立法人”,学校领导者往往屈服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权力人物等外部因素的压力,被迫做出违法的事,如乡政府指示学校向学生家长代收农村提留款;政府长期拖欠教师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引起乱收费;利害关系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向学校摊派费用或推销物品导致乱收费,形成以政策而不是以法来进行管理。同时,由于有政府作保护伞和避风港,学校容易利用这种条件逃避法律责任。加之长期依附于政府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教师的职级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系列不恰当的对立,中小学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学校以及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教学、行政、后勤人员一律“向官看”,形成了教育管理上的支配控制而不是“服务”的思维习惯,造成了侵权,自己却往往浑然不知。
(二)政府的教育行为不到位
当前我国政府的教育行为不到位突出表现在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到2000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但自1992年到199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到1997年有所回升,也仅不过2.49%,到2001年底,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仍不足3%,远远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4%的平均水平。政府投入不到位,促使学校乱收费,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部分学生由此辍学,受教育权遭到间接侵犯。另一方面,政府对义务教育有保护的义务,理应通过改善学校办学环境,以促进学校平等参与竞争,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许多领导将“教育应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仅仅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专心致志搞政绩工程,对学校的监督、管理、执法等重视力度不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蔓延;同时在教育效果弱化,教育体制改革缓慢,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学校办学缺乏活力等问题上,政府采取的措施也不尽人意,受到侵犯的自然是学生的权利。
(三)学校内部管理的随意性
依法治校就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一切事务,它是依法治教在办学中的具体体现。然而许多学校在管理中,一方面对教育者的侵权行为不及时加以制止,甚至庇护,无疑助长了教育者对学生的侵权风气;另一方面,受利益的驱使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一些管理者在制定学校管理制度等方面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治校的思想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些地方的中小学,学校执行的是“土政策”。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个人说了算,甚至呈现集体违法的趋势,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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