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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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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交费为准。”“对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的,透支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笔者认为,《两高意见》将非财产性利益列入财物范畴的前提,是这些非财产性利益能用金钱计算(折算)。如果行为人收受无法用金钱衡量或者计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权色交易、晋升招工、迁移户口等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可能比权钱交易还大,但目前仍不宜作为贿赂犯罪认定。如确需处理的,可分别情况予以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及其司法认定
  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涵义,1999年“两高”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五)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作了类似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涵义的理解,却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对不正当利益应作字面解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实体违法,利益本身是违法的,理应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程序违法,利益本身不违法,但是获取这种利益的手段是违法的。有人则认为,应对不正当利益作扩大解释,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法利益。如通过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利益。二是违规利益。即违反国家政策、社会公共规则或者社会道德、行业规范的不应得的利益。三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的利益。如通过向税务人员行贿而获得减免的应交纳税款等。“两高”在《两高通知》的基础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作了明确解释,即“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政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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