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司法制度 > 正文阅读资讯: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等于不正当地谋取利益,利益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利益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受制于取得利益的手段。对于那些行贿人本应获得的利益,即便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也不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区别直接受贿与间接受贿犯罪构成的刑法立法本意。“两高”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取消了关于“规章”、“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利用“违反行业规范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内容,并将特殊领域中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特殊商业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纳入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五、贿赂与馈赠界限的司法认定
  馈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行贿的性质截然相反。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目的不同。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馈赠行为。然而,由于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犯罪分子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为其行为辩解。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贿赂犯罪与馈赠行为的区别,“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笔者认为,除重点把握上述几点外,还要结合以下因素加以区分:(1)接受与提供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2)所接受财物的种类、数量;(3)给付财物是否纯粹出于自愿等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六、几种特殊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两高”就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的“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等突出问题如何定性作出的解释,解决了医生、教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上述人员行为的司法认定,要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情节综合认定。
  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受贿认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