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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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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经营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的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医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医生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患者或患者亲属“红包”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贿赂犯罪,争议较大。笔者认为,目前对此尚不能以贿赂犯罪处理。一是普通医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医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行为,而是一种技术、劳务行为。二是医生面对的是患者或患者亲属,其行医行为是医生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为患者服务,不是在履行公务,更没有职权可作利用。三是患者或患者亲属送“红包”绝大多数是出于真心自愿,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上述行为,目前可作党纪或政纪处理。
  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受贿认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老师收受学生或者家长“红包”的行为,笔者认为同样亦不能认定为犯罪。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利用自身技术、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而收受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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