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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球金融协议与发展中国家外资银行进入

[作者:周文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关键词] WTO 金融协议 外资银行进入
 
  [论文摘 要] WTO金融协议大大削减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措施。与WTO谈判前相比,谈判后外资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显著加快了进入和发展速度。金融协议促进了外资银行的扩张。 
  
  一、WTO金融服务协议
  WTO金融服务谈判正式开始于乌拉圭回合,于1997年底,达成第一个《全球金融协议》。协议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各国做出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承诺。这些承诺分为两个维度:
  一个是承诺所覆盖的子行业。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为例,协议对其细分为8个子行业。总体来看,欧洲及中亚地区、中东及北非地区发展中成员的平均产业覆盖率最高,在90%~100%。亚太地区和拉美地区次之,约为70%~80%。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产业覆盖率更低,约为50%~60%,加勒比海岛国最低,平均只有25%。
  另一个维度是承诺所保留的限制政策。WTO允许成员在承诺中保留对银行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措施。69%的发展中成员保留了各种不同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限制外资银行设立,约一半的成员保留了此类限制。主要措施包括:禁止设立、审批、规定设立资格、数量限制等。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审批措施,约占35%。
  2.限制业务范围,约45%的国家保留这一限制。对贷款业务的限制略多于存款业务。
  3.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约30%的国家保留这一限制。对外资入股已有银行的限制多于新设银行的限制。
  4.限制外资银行的资产、设施规模,包括明确规定数值上限、比例等。
  5.限制外资银行的雇员国籍、数量等。
  6.限制外资银行享受补贴和税收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只有29%的成员使用了这一限制。
  二、谈判对外资银行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虽然保留了一些限制政策,但保留限制措施的成员国比例不高,谈判后各国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有所放松。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银行监管政策所做的调查,本文计算出发展中国家在五年间拒绝外资银行进入申请的比率。发现谈判前后各国平均拒绝率由20%下降为10%。谈判前平均每个国家每年有1个外资银行进入,谈判后是2个。从外资银行数量来看,半数以上的国家存在10个以下的外资行;近25%的国家存在11个~20个外资行;存在21个~30个外资行的国家占9%;而存在30个以上外资行的国家占13%。
  谈判后外资银行在资产规模上也得到进一步扩展。根据世行调查,发展中国家外资银行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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