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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

[作者:李晓荣 李茜[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保险人是否从中得利

  保险人在给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这样一来保险人会不会从中获利呢?更进一步,若真的获利,保险人是否会由于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而降低保险费率呢?从理论角度来看,保险人很有可能通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进而降低保险费率,但是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因此即使在这一方面减少了保险金额的赔付,可保险的商业性质决定了这些补偿都将对于股东红利有所提高。从实际出发,我国的一些保险险种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补偿份额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用相比是很小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就是利用代为求偿权而取得的赔偿占保险人总赔偿额的比例是极低的,代位求偿制度对保险费率的影响是很小的。也就是说,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对代位求偿制度的监督管理放松的话,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险人通过代位求偿原则降低保险费率是可能发生的事情。

  (四)代位求偿原则是否避免使第三者逃脱责任

  根据对前面代位求偿权的分析,代位求偿原则真的能够使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样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呢?在这一点上更多的是主观臆断,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保险人在进行保损失险赔偿前,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先对第三人责任方进行法律上的索赔,除非第三者肇事逃逸或者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就民事责任索赔顺利时,自然可以避免第三者逍遥法外,不用代位求偿的介入。如果第三者肇事逃逸,则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后,也会绳之以法。如果是第三者经济能力有限,法院会根据其经济能力先进行部分赔偿,但是债务依然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代位求偿权在避免第三者获得额外利益时并没有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二是由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用,建立强大的保险基金,加强了保险金赔付的能力。与被保险人相比,保险人的资金实力相对雄厚,保险人尽管拥有代位求偿权,虽然面对巨大的诉讼成本,但是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并没有较大的积极性去追究第三方的随时赔偿责任。

  四、个人想法

  第一,代位求偿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保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保险发挥出其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它没有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所以对于代位求偿原则,应该明确在《保险法》的基础上将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今后保险人在制定特殊险种的费率厘定时,将保险人可能因为代位求偿而得到的赔偿条件计算入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后,保险人才有权获得代位求偿义务。

  第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代位求偿原则理念的转变,这就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拥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即是指,法律对于是否由谁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做过多的要求,而是进行较为宽泛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是直接取得代位求偿权,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保险理赔时,约定保险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代位求偿权。这种立法理念很好的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的关系,赋予双方自由协商的权利,从而促使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更好地履行协助义务,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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