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体探索
二、培育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新的责任主体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迅速崛起,独立性日益增强,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目前依据中国法律体系,非营利组织大致可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未登记或转登记社会团体,此外中国的事业单位也从广义上纳入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中国非营利组织独立性的增强,使社会多元化、民主化气氛空前高涨,也使其成为解决 IPD 的重要力量。
(一)资金募捐力:保障 IPD 后备资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作为一类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具有向社会募捐的功能,起着公资和私资间的桥梁作用,在解决 IPD 问题上也可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基金会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手段募捐社会闲散资金,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储备积累。把其中的稳定部分用于其志愿宗旨,既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又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反过来又可成为国家解决 IPD 的坚强后盾,以备不时之需。
(二)文化制胜力:强化公众参与解决 IPD 的社会认同
非营利组织因其自由结社、慈善事业和社会优先传统而具有独立的人文生态,将其作为培育中国新社会文化机制的摇篮,发挥文化渗透力对公共价值观和新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塑造,从而强化公众对 IPD 偿还的认同意识,达到共同参与解决IPD 的目的。
(三)社会服务力:补充政府在 IPD 上的事务管理职能
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等价值取向,使其具有天然的广泛参与和监督职能。在 IPD 的事务管理上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以下方面大显身手。不仅有效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弥补国家对 IPD 管理的漏洞。而且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其广泛的民间力量不断吸纳新的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到城市中
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从而保证了缴费与支出的平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起到解决 IPD 问题的作用。
(四)善用农民与农民工资源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他们已经逐步转移到其它行业,逐步走向城市,并显现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对社会发展、经济繁荣做出了很大贡献。从IPD 的问题解决上看,据相关分析,如果从现在开始有计划的逐步将进城工作的农村年青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花十五年时间将所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他们缴费时间假
定为40 年,那么最早到2040 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世界银行的估计,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高峰在2030 年左右。到时他们的个人账户已经有了相当的积蓄,
而他们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可以缓解养老保险金给付的压力。到他们完全退休,要支取养老保险金时,养老保险金支付高峰也过去了。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认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将为解决中国养老难题提供契机。“大量年轻劳动力的加入会推迟养老体系支付的压力。”樊纲将此称之为“工业化红利”,即农村青年劳动力加入到城市中来, 进入工业化体系中来。这是中
国的优势。这样也能够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在较长时间保持收支平衡。探索善用农民与农民工资源,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也是当前“三农”问题关注的焦点之一,另一方面也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发展,对增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善用农民或农民工资源,鼓励他们加入养老保险体系,一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保证农民的利益,赋予他们合法公正的权力,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二是理顺管理体制,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同时在养老保险金的缴费、享受方面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三是要加强农民参保宣传,增强他们参保的信心,提高他们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积极性,同时,明确农民工参保口径,实现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对接,保证养老保险体系的完整性、通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