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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保险生态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本文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研究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从生态主体、生态调节、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多项改进和完善措施,对我国保险生态达到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状态,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生态;产权制度;调节机制;法制环境
    
  一、保险生态概念概述
  
  根据保险业固有的运行规律、组成成分及本质属性,笔者将“保险生态”定义为:各种保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复杂联系、有序竞争、良性协作的动态平衡系统。
  基于以上定义,可进一步解析保险生态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险生态是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其二,保险生态的秩序结构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其三,保险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其四,保险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最后,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响超过限度就会破坏保险生态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个有效的保险生态系统一定在保险环境、保险组织、调节机制这三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特征,对我国保险生态问题的研究也应从这三方面展开。
  
  二、我国保险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生态中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
  具体表现为:
  1.产权不明晰。
  模糊的产权将导致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必然提高保险市场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与创新的主动性。产权不清晰是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不足、市场创新动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保险机构尤其是国有公司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模式,内控系统、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长期低效运行。近年来,一些原国有独资公司经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股权结构有所改善,但国有产权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仍比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虽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主要股东多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加上国有股东行使股权积极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同样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在我国,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经理层的任职及薪酬与经营业绩无关,因此当两个目标冲突时,经理层将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国有保险公司产权主体的虚置,也使各种监督与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客观上鼓励了经理层的设租、寻租行为。
  产权制度的上述缺陷,严重阻碍和扭曲了我国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一是没有长期发展战略,短期行为居多,在规模和效益间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主体为迅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经营目的异化,不仅追求利润,更主要的是为了融资,由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
  
  (二)违背市场规律的人为干预,破坏了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自然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态阈限”。与自然生态一样,保险生态的自调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响一旦超越了“生态阈限”,或完全取代自调机制,保险生态就会失衡。
  1.保险主体批设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保险生态阈限。
  2005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外资公司4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设机构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续费等形式变相降价进行恶性竞争,使一些险种价格低于成本价,造成全行业经营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监会共批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8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1800家,2005年,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共290.61亿元,累计亏损竞达775万元。
  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保险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干扰了保险生态主体的“进化”,从而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
  3.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影响了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卷、金融债卷、买入返售、一定比例AA级以上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渠道的狭窄,使资金运用回报率低下,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对公司负债管理,产品创新,费率调整形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保险生态的抗风险能力。
  4.保险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制约了保险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对称。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相对健全,但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生存的主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自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整个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局面。
  二是严格的经营行为监管与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对称。从当前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更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强调规模的力度与强调效益的力度不对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得出保险潜力巨大的结论,属于认识误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生活刚达温饱,哪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定位不准确,过分强调速度、夸大潜力,强调做大,忽略做强,必然是揠苗助长,人为破坏保险生态,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强调社会管理职能与损失补偿职能不对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管理只是一个派生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而忽略基本职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代替政府承担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只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外部环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险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机构的破产法规严重缺乏。保险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建立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经营失败的保险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导致了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恶化了保险生态。
  其次,在诚信环境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赔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不仅使保险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在市场环境方面,随着保险主体的过快增加,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已经偏离了大数法则的基本原理,演变成一种赌博。有的地区企财险费率由千分之几降到了十万分之几,行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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