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保险生态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
3.充分有效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除《保险法》外,保险经营与管理还要遵循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变化,无疑对规范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4.加强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解决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必须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的理论及实务问题,促使各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推动保险业务规范和发展的目的;同时,在研究和实践中,及时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比较普遍的、争议较大的现象及新生的保险现象,通过与主管机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从而实现保险法制的持续完善。
5.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
近些年保险纠纷诉讼案大幅增加、保险公司败诉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对此,建议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协商调解机制,例如,在行业协会下设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设计一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愿、对保险人适当强制的案件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减少保险纠纷案件及其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从而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更为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时报,2004;12
[2]王寿兵,吴峰,刘晶茹.产业生态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3]刘茂山.保险发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张琳,曹龙骐.中国商业保险市场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徐文虎.中国保险市场转型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