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企业补充保险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保险。商业保险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保险有益且必要的补充。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十年动乱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