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经济类论文 > 保险学科 > 正文阅读资讯:探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

探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综合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国内主产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此类保险都是强制的,并与农业贷款相联系。
  在我国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上,上海安信的政府实质性参与模式、河南的互助统筹模式、浙江的政府牵头共保模式等,都是一种探索。透过上述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农业保险需要与所在环境相适应,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走单纯商业化之路行不通,但也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农业保险是WTO环境下实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合理途径。
  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的探讨
  (一)选准基本模式,培植农业保险的动力
  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基于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型商业保险模式。其特征表现为:
  1.农业保险扩大投保范围的行政支持环境。在农业保险的初始启动时期,单靠农民自愿保险,势必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的局面。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参与,区别不同类别,分类推进。
  2.农业保险投保费用筹集的财政支持措施。解决农业保险费用分但是关键所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拟实行“投保费用补贴为主,管理费用补贴为辅”的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应付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企业相关税费的国家扶持政策。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以减轻其经营负担,如对农、林、牧、渔等险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并允许经营主体从税前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4.注重农业保险对涉农保险市场的橇动功能。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三农保险”的全面联动,即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甚至于向农户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
  (二)统筹初保再保,配套农业保险的整体
  在组建财政扶持型农业保险公司的同时,打通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渠道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同时,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对低于实际市场费率的价格承担农业风险,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再保险公司补足,既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轻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同时调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三)通过立法渠道,开辟农业保险的通途
  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始终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产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甚至连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和会计核算等都是参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因此,为了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其持续稳定地发展。
  (四)理性启动市场,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
  开发农业保险市场,在宏观政策环境、利益机制、法律条款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关键依靠保险公司的理性启动和规范运营,通过产品创新和营销创新来实现市场开拓。产品创新就是要在差异化策略下,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从农业保险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设计保费厘定、缴纳方式、保障程度、合同条款格式甚至合同语言等;还要针对具体情况,组织保险营销,从基层保险公司内部运营、业务管理、薪酬考核等制度安排上,严格管理,科学推进,渐进式启动市场,根除急功近利现象,并加强诚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