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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组织间知识共享效率的主体因素研究

[作者:易菲 龙朝阳[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员组织自身来说,内部知识共享不足会导致绩效欠佳,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知识外泄,损害自身权益。为了防范伙伴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联盟成员普遍存在知识保护的倾向。成员主体的共享动机能否转化为行动,主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2.1.1 权益分配的公平性权益是联盟内部的支配权利和收益,知识联盟的特殊关系是建立在由一系列契约界定的权益分配的基础上。公正合理的权益分配,可以有效消除机会主义、保守主义以及其他造成联盟不稳定的因素,提高知识共享的效率;而权益公平性的降低,必定造成联盟成员主观愿望和积极性的减少,甚至最终破坏整个联盟。权益的公平性需要契约和制度来保障。联盟合约的签订和利益分配方案的设计与安排合理、公平与否直接决定了知识共享过程中成员的投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详细的合作协议能够给予合作双方行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使知识共享能够在一个较为明晰的框架范围内进行,进而降低对方的抵触心理,增强安全感,促进伙伴合作。 
  2.1.2 伙伴间的信任水平 
  由于联盟伙伴间是一种合作竞争的关系,互相合作可能涉及到自身核心知识的共享,共享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加之共享主体的异质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伙伴间存在心理距离。伙伴间心理距离越大,对未来预期的分歧和反应的猜疑也越大,机会主义、保护主义和偏向行为必然越严重。良好的信任结构可以拉近伙伴间心理距离,促进知识共享。信任程度越高,联盟成员会越愿意从双方合作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仅仅着眼于局部利益,也会更加乐意共享彼此的信息与知识。 
  除此之外,联盟目标的明确性有助于成员对合作目标有清晰一致的认识,使成员内部战略层对知识共享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增强联盟的内聚力,促进其产生相互合作、共享知识的意愿。 
  2.2 共享主体的知识共享能力 
  2.2.1 知识共享能力的内容 
  共享主体的知识共享能力主要包括沟通能力、组织学习能力与知识反馈能力三个方面。 
  沟通能力是进行知识共享与组织学习的基础。联盟伙伴间的合作可以创造出隐性知识和内含隐性知识的组织惯例,它们体现在参与合作的组织成员之中,并一起形成了联盟知识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在知识共享过程中,沟通能力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跨国联盟中,语言能力与跨文化交流能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Hamel(1991)研究发现,在西方公司内几乎所有的员工都缺乏日语能力并对日本文化不了解,这种情况限制了他们从日本合作者那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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