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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组织间知识共享效率的主体因素研究

[作者:易菲 龙朝阳[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力长期积累、持续演化形成的,这种技术知识无法在短时间内被另一组织所共享。此外,一些技术具有专用性,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很难将之移作他用。技术专用性越强,联盟伙伴成功学习的成本越高、难度愈大。 
  2.3.4 联盟成员的学习能力与投入力度存在差异联盟组织之间的知识共享只有在双方都具备彼此互补的知识资源和匹配的知识结构,具有对等的学习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平等参与、相互学习与共享知识。如果联盟成员在这两方面相差悬殊,相互间的知识共享就难以顺利进行。联盟各方的投入力度由于目标及利益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尽相同。知识共享项目的收益随时间积累才逐渐增加,其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知识共享的绩效难以靠短期的财务指标进行评估。部分成员可能着眼于短期绩效的评价,将自身的长期战略意图让位于短期的财务绩效标准,控制组织学习的投入力度,影响整个联盟知识共享的成效。
    3 结论与可行性建议 
   
  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中,共享主体进行知识共享的内在动机和行为意愿决定了它是否参与共享活动并诚信协作,主体的异质性体现了联盟成员进行知识共享的成本高低,而共享能力则直接影响其知识共享的绩效。这三方面的因素并不是孤立地起作用。共享主体的异质程度过大、共享能力过低会影响主体对共享收益与成功可能性的预期,进而削弱其共享意愿和参与的积极性。反过来,在一定条件下,共享主体的内在意愿可以成为主导因素。在一个设计科学的、公平的制度环境与良好的信任环境中,主体的共享意愿能够起到能动作用。促使其努力提高自身共享能力,与伙伴积极沟通与交流,降低主体异质性的阻力,最终促成知识共享。事实上,共享主体对知识共享的认知是内嵌于制度结构中的,个体理性是既定制度结构下的认知理性。一个良好的制度结构与信任结构是促进联盟组织知识共享的关键。要使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知识共享并取得良好成效,一方面需要建立有利于知识共享的制度架构,激励成员知识共享的内在动机,同时监控和约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依赖于价值、文化和目标的内化去鼓励成员合作,促进成员提高自身的组织学习能力,降低成员异质性的不利影响。 
  3.1 建立有利于知识共享的制度架构 
  知识共享的制度架构是联盟成员的知识资源状况和控制权在各成员间的配置以及有关共享程序与组织行为规范的制度安排。它将各成员连结在一起,决定着联盟成员的生命力及其知识共享的成效。在建立联盟组织知识共享的制度架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科学设计联盟的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一般来说,当联盟的伙伴关系风险高于内部绩效风险时,应采用股权型联盟,反之,可采用契约型联盟。②一个完备的契约能够在组织间知识共享过程中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在联盟建立之初应明确联盟知识共享的宗旨和目的,对知识交换和利用制定明确的条款,规范伙伴的行为。划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明确界定,有效地降低成员关系风险。③做好联盟的组织协调与利益分配工作,提高退出联盟的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具体可采取单向或双向质押的方法,抑制联盟伙伴的机会主义倾向,实现伙伴之间的优势互补、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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