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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异同

[作者:李萍[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应税收入与扣除是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本来就不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的不是应税项目,所以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当然就不可以扣除了。免税收入则不同,对应的是应税项目,只是暂时给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而已,所以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而允许扣除,才能给企业实质享受到该税收优惠。 
  二、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共同点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达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均不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计算是否亏损时均属于要减除的项目。 
  (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均要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反映。 
  不征税收入填列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作为纳税调减项处理;与之相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作相应纳税调增项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列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对应列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项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该表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项目下43-46行(依次为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报销、无形资产摊销)相应行次的对应列次。 
  免税收入填列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5行“免税收入”对应列次,作为纳税调减项处理。并填列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免税收入”及2至5行对应的各项明细(依次为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2007-03-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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