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税收管理分析
罚制度。在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后,必须给予其适当的处罚。实践证明,加大处罚力度是降低偷逃税的有效办法,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纳税人真实地申报。二是实施声誉机制。所谓声誉机制就是指利用纳税人对其外部声誉的关注来制约纳税人。税收机关可以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一方面将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偷逃、欠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4.提高纳税人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对于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种信息劣势,同样需要消除。为此,税收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教育,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纳税人能了解税法,掌握税法,正确纳税。此外,税务代理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二)税收机关及税务人员问题的解决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适当的工资制度(低工资)是引起官僚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税务征管人员发现他们的经济收入低于其他行业职工,就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征税职责,甚至与纳税人一起进行税收串谋。这就存在一个以多高的工资水平诱使代理人廉洁征税问题。如果税务代理人的本职工资为X,离开政府部门后的市场工资是X0,滥用职权获得寻租收入r (K),其中K为代理人的权利大小,腐败查出概率和惩罚分别为P和C。按照激励相容约束,代理人不腐败寻租时的收入须不小于腐败寻租时的收入,即X, p (X0- C)+}1-P) }X+r}K)},可见,在X0,C和P给定时,代理人的权利越大从而r越高,其合法工资亦应越高,否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因此,在加强监督提高概率(Cp)、加大反腐惩罚(C)的同时,适当提高税务代理人的相对工资,或根据税收业绩酌情给予奖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激励机制。
2.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对税务征管人员违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弱。《税收征管法》对此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税务征管人员究竟有多大约束力,还值得探讨。由于违规成本小,理性的税务征管人员就有偏离征管职责、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为此,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督察制度,明确征管人员职责,同时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三)政府税收立法要贯彻确定性原则,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税法的不确定性会掩盖税务征管人员或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增加不可察性,导致监督成本加大。我国税法的不确定性,往往表现为税基和处罚额度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成为税法的漏洞,使税务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抽租”提供了方便。因此,完善税收法规,减少税法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规则不确定性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削弱税务征管人员手中的权力,使其不能违规。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纳税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清楚,可以减少由于税法模糊引起的征纳纠纷,同时对于税务征管人员也是一种逆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