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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作者:王晓 高璐| 打印 | 关闭 ]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发性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评价了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的基本现状,提出构建垂直型、水平型以及混合型管理组织体系的思路,并从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创新 监管   开发性金融创新的内涵及创新动力机制   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是实现政府特定发展目标的资金融通方式。与传统的政策性金融不同,开发性金融以市场化方法把政府、金融以及市场结合起来,在保证国家信用能够有效调控市场运行以及市场业绩能够不断提升的同时,积极推进市场建设、制度以及信用建设;与商业性金融不同,开发性金融在保证盈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基础上,还需要主动开发市场,实现政府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白钦先等,2008)。具体而言,开发性金融的特征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实现政府特定发展目标为目的;以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方法;以信用建设为主线。   自1994年成立至今,国家开发银行不仅完善了我国的投融资制度,建立了现代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共存的金融体系,还率先提出了国际先进的开发性金融理论,并不断将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开发性金融创新动力机制包括内部动力机制和外部动力机制两个层面(刘文林,2002):一是内部动力机制。具体包括:第一,拓宽资金来源的需要。第二,延伸业务领域的途径。第三,优化运作机制的选择。二是外部动力机制。具体包括:第一,增强开发性金融竞争力。第二,降低政府干预程度(杨春林,2003)。   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现状与金融监管总体思路   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开发性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是确定开发性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内长期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独特性,建立适应开发性金融特点的独特监管指标体系,既监管风险,又促进发展。   我国开发性金融发展的监管目标是:第一,保证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两基一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得到满足,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为国家建设服务,通过融资推动政府大型项目的建设,向瓶颈领域提供大额长期资金,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二,保证开发性金融适当地获得盈利,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开发性金融是以政府信用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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