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的。它虽然不以盈利作为发展的首要目的,但却需要依靠盈利和市场业绩来维持生存,维持经营良性循环。此外,开发性金融的盈利还有利于维护政府信用的市场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国家信用,更好地、持续地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意图。总的来说,开发性金融盈利最终将会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王兴,2001)。制度建设滞后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这就给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开发性金融作为政府和市场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运用国家信用建设制度和市场,有利于推进市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效地防范造成金融系统动荡的不安定因素。
我国开发性金融监管改革组织设计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设计
1.垂直组织。从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来看,由银监会对其实施监管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对开发性金融的监管效率不高。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政府应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开发性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发性金融监管的法规、政策和监管指标等可交由此部门全权负责制定(李志辉等,2007)。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在大城市设立一个总部作为中央领导机构,并根据机构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精简高效和适量的原则,在国内各省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各下属的分支机构可以便捷地掌握当地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数据,以便随时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同时,这些分支机构将收集的信息上报到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总部,帮助其监测和评估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并对监管资源做出统一调动(赖溟溟等,2007)。
2.水平组织。水平组织设计主要是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外部监督,即机构外部的财务审计检查监督。外部监督的监督方和被监督方是一种双方级位平等、平行,前者指导和约束后者的制衡关系,而非上下隶属关系或居高临下的监管关系,因而更能体现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开发性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有特定的支援对象和领域,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相关产业领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和组织管理者,可以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规模的确定、融资项目的选择、项目支持的方式、贷款利率的确定、资金往来协调等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制约和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注定了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其中,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