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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作者:王晓 高璐| 打印 | 关闭 ]
政部在政府的直接授权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是资本金的拨付与增补、财力约束和财务的监督等(白钦先等,2005)。银监会应负责开发性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具体来说,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中央银行应负责监督开发性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情况(李成,2006)。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风险方面的监管。对开发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管。   3.混合组织。开发性金融监管混合组织形式是指单一型的金融监督管理设置模式,即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一切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该模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由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许菁,2006)。结合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应选择第二种,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设立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全权负责开发性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优点是:使得开发性金融监管具备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集中监管有助于金融监管指令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克服多机构共同监管相互推诿责任、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弊端。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董事必须是具有经济、银行、法律、管理等一方面或多方面专长的人,而且应有一部分董事来自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日常业务和管理财产,批准特大项目的贷款。开发性金融监管委员会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运营,履行开发性金融的职能。其监管指标体系应包括:政策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盈利性指标以及总量控制指标。  (二)政策保障   首先,在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中,强而有力的政府支持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是维持开发性金融可持续发展、避免其越位竞争的根本保证。政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支持是多方面且完善配套的,是法律、经济、行政等不同手段,直接与间接等多种方式相互结合、交替使用的综合体。政府应明确开发性金融的国家信用的本质特征,从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援助、立法规范等方面做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坚强可靠的后盾,确保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其次,要稳固建设开发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是集中在开发性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等领域,我国应科学界定并划分金融业务,完善相关法规,争取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执法水平,实现违法必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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