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监管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因应之路
(一)法律层面:力图变革是关键
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 在国际层面上,利用现有的诸如G20等国际金融治理平台,我国可以推动更多关于影子银行监管共识和建议的达成,进而推动相关国际金融法制的变革,以指导和推动各国监管机构采取一致性的监管行动,将影子银行体系在全球范围内纳入监管。在国内层面上,应当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目前,从监管法律的完善程度来看,美国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信托契约法》等专门法律来规范投资银行。目前我国由于金融体系发展的不完善,只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我国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填补影子银行的监管盲区,包括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的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细则,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条例等等。
此外,应当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立法。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中小企业选择风险融资的原因之一,而健全的立法是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有50多部专项法律构成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保证了美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中国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直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但都是从不同的法律侧面对中小企业加以规定的。
(二)措施层面:以培育市场为己任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由国务院统一领导,“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然而,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权责脱离。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多属于混业经营,对其专门性的监管仍是空白,“影子银行”体系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几乎完全破除了金融系统结构与市场之间的边界,这种格局让已习惯于各司其职的监管体制变得无所适从。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对此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也不够到位,这些问题都急需进行改革。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壮大,单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完成有效的监管,需要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民间组织相互协作,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政府部门还应考虑对影子银行的救助机制的建设,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形成。建议中央银行对部分影子银行施行类似针对银行体系的贴现窗口制度或引进保险制度。
三、结语
影子银行的发展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与创新这对矛盾相生相克的衍生,由此看来,金融监管理念的不断创新要比制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规则更加重要,这样才能克服“金融稳定是不稳定的(stability is unstable)”的悖论。[3]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充满了“中国味道”,对其的监管也应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陈剑、张晓龙.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2(08).
[2]袁松达.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J].法学研究,2012(02).
[3]王达.论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运作、影响及监管[J].银行业研究,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