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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刘雪松[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营改增”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对策 
  (一)加强通信企业的业务融合 
  在通信企业电信运营商中,由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应该积极推进企业业务的融合,对融合业务进行准确区分;同时,对需要进行业务融合的计费规则及系统进行调整、改造,明确融合业务中的不同税率项目的所有信息。企业涉及到的相关账单、发票等需要分别列示出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和税率等信息。 
  (二)加强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进行供应商梳理,统一企业供应商管理规范,增加增值税管理相关要求,实现各系统中供应商信息的同步统一,在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较少的行业,不要求潜在供应商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不含税费价格比价,属于增值税业务的供应商需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代理渠道和合作伙伴管理 
  国内通信企业电信运营商业务代理商主体大多是个体工商户、代理人,属于法人连锁企业并不多,由于众多代理商其规模较小,所提供的佣金、代理费发票等大都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企业支付给代理商的渠道补贴所取得的发票种类繁多,名目混杂。实施“营改增”后,这些小规模代理商所提供的从税务机关开据出来的专用发票只能根据3%的税率来进行征收,或者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渠道补贴中的费用也不在范围内,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加强渠道和合作伙伴管理,着重对代理商资质进行梳理,在代理商中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对象,对具备不同资质的代理商则采用不同的补贴形式,合理降低无资质纳税合作商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价格。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营业税模式下营业税的税收计算、申报、发票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简单,但“营改增”后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更严、操作更复杂、工作量更大。但同时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所以电信运营商基层分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团队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税务管理和核算人员,加强对税务政策的研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电信运营商的会计处理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通信企业应正确计算企业税金,并积极申报纳税,以此来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持续完善,企业在后期可以合理规避不公平的课税现象,明确增值税清缴时间节点及方式,明确专用发票的取得及计算等内容,优化IT系统改造,妥善、积极应对这项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重大税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唐婧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非试点地区影响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2,(11):37-40 
  [2]张颖,叶建军.增值业务网络规划建设初探[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03) 
  [3]何启英.营业税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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