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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完善

[作者:何美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的营改增试点改革,拉开了营改增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等8个省(直辖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笔者从营改增的实施背景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针对建筑企业中营改增将要面临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会计核算 影响应对   1 营改增的动因及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3%和17%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 11%和6%两挡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1.1 营改增的含义及其意义。营改增,主要是指企业将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成增值税项目来进行缴纳,其只针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以往的重复纳税环节给予合并取消。营改增税制规定的出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当营改增逐渐推进时,建筑企业的营改增也在不断地争论中,建筑企业一旦参与进来,会对其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   1.2 营改增的动因。理想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因此增值税不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存,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不存在成本抵扣问题,造成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不仅损害了企业效益,更不利于社会分工和市场公平。营改增后,不仅服务业内部的抵扣链条被贯通,而且二三产业之间的链条也被打退,增值税抵扣机制越来越完善,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拍、增值征税”的转变。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建筑企业只需在计提和缴纳的时候进行会计核算,一旦改为增值税,建筑企业就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核算,包括人员、材料、产品验工计价等,这样一来,整个会计核算变得更为详细和复杂,工作量也更大。会计需进行更多的科目核算,如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下进行核算。关于给会计核算带来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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