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目前的费用扣除规定粗放、简单,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的发挥。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扣除”、“宽免”的办法,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一、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6年净增加587.33亿元,增长808.21%,年均增长134.70%;由1994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42%,增加到2000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21%.个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
通常实施和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以供政府运转,其二是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即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转及社会成员的公平。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情况时就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所得税是以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1)。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这就说明,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像其他税收一样,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强“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外,主要在于以“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规范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的目的。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二、公平,是一个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历史上曾经存在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公平观,即平均主义、罗尔斯主义、功利主义和市场导向的公平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具有客观性的公平观是一种能综合体现“平等生存权”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既不是平均主义的,也不是市场导向的公平观。
平等生存权是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要真实地体现在每个成员对基本生存资料的拥有上。而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是可以变化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也不断提高。
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主要是从激励角度来体现公平。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2000年,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银行利息所得三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分别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42.86%、20.12%和28.27%,占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的91.68%,而来自其他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其总收入的10%(2)。难怪有人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更管不住那些“灰色收入”、“寻租收入”。这就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得到充分贯彻“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这一公平原则。
那么,“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是否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得到体现了呢?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居民、职工工资也增长很快。据统计,职工年平均工资:1993年国有单位为353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2592元,其他单位为4966元;2000年国有单位为955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6262元,其他单位为10984元(3)。虽然平均货币工资增长达两倍多,但同期物价水平也上涨37.8%,个人生活费支出也逐年上升。
而且,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使得我国个人的基本生存资料不仅包含衣、食,而且还要包含住、行、教育等诸多方面。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变(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每月定额8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40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这样一来,很多中等收入的职工、甚至较低收入者也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增加的工资相当一部分用在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上。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纵向上看,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看起来十分公平,因为税收征收的原则就是纳税能力越强,则税收越多。但如前所述,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有相同收入的二人,其中一人需要抚养一个小孩,那么他的平均收入就只相当于另一个人的二分之一。但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他们将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因此,实际上他们所面临的就不是超额累进税而是比例税了。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样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4)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的量能负担原则。所谓量能负担原则,即是指对于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财富积累的不同、各自家庭状况的不同,造成各自负税能力的差别,从而要求各自适应有差别的税收政策。
由此可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简单规定,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的本意,有悖于“平等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只纠缠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应建立一个全面细致的费用扣除制度。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对纯收入征税,因此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或征税范围)之后,还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从个人收入总额(或各种毛收入)中,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总要发生相应的耗费和支出,而且有些收入项目,其收入数额的多少与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多少又有内在联系,往往是收入数额大者,支付的费用也多,而收入数额小者支付的费用也少。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应该承认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费的必要耗费和支出,并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
第二,个人在生活中还有一些必要的生活支出(如维持人的再生产支出),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扣除。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必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5)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能光以满足生存-
需要和一般“种的繁殖”为标准,还要满足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要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
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对纳税人的毛所得中排除掉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而保留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概括起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仅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而且包括与获取所得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又是进行获取所得活动所必需的生活开支。这些费用均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扣除,就要影响个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对这部分费用,世界各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是允许扣除的。如美国,可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至少包括不予列计项目、费用开支、扣除项目、个人宽免额等四大类。在其他国家,扣除项目多少不一,但均作为一个要素存在。而且,税前扣除和列支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要素,可以实现政府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