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探讨
600000元,税额是102000元,另外由Y公司支付给A企业117000元的劳务费。A企业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额6622.64元(117000/(1+6%)*6%=6622.64),A企业这项业务少交税额10377.36(17000—6622.64=10377.36),企业总体利润增加10377.36元。
7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
物流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率的提高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足,导致一些企业的税负不降低反而升高。没有进行筹划时,物流企业与下游企业进行交易,下游企业得到大量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了企业收益,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全都被下游企业获取了。此时,上下游企业就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通过改变定价的形式把营改增带给下游企业的利益转移一部分给上游企业,使上下游企业共同分享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如果提高定价,上游企业收入和应缴纳的增值税都有所增加,下游客户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方面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可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带给上游企业的利益增加了,带给下游企业的利益虽然减少了,但能够接受。因此,上下游企业可以进行谈判,互相理解,实现彼此共赢的目标。
例:X公司是物流企业,身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时期该公司与Y企业签订了一笔含税价款为10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
筹划前,物流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税率11%缴纳税款,假如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X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为9.91万元(100/(1+11%)*11%=9.91),实际收益为90.09万元(100-9.91=90.09)。
而Y企业获得的收益是获得金额为9.91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
此时,X公司可以将税负转嫁到Y企业开始纳税筹划。X公司调高价格到110万元,则X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9万元(110*11%/(1+11%)=10.9),增加了0.99万元(10.9-9.91=0.99),实际收益为99.1万元(110-10.9=99.1),增加了9.01万元(99.1-90.09=9.01);下游的Y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为10.9万元,但成本也提高了1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益减少了9.01万元(9.91-(10.9-10)=9.01),不过与营改增之前相比仍多出0.9万元(10.9-10=0.9)的收益。由此例可以看出合理的税负转嫁后,上下游企业均可获得营改增带来的利益,即可以均衡利益,加强上下游企业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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