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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和保持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应尽快解决我国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完成税法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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