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经济类论文 > 财政税收 > 正文阅读资讯:“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务影响

“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租回的税务影响

[作者:杨玉凤 闵淑佳 王若琳 孔盈| 打印 | 关闭 ]


  当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大于20.65%时,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的出租方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当20.65%≤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加重;当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不变;当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下降。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融资性售后租回出租方税负加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融资性售后租回出租方在“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存在临界值: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加重;当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不变;当融资租赁收入利润率>46.49%时,税负下降。 
  本文认为,“营改增”后只有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轻,违背了政策旨在降低税负的初衷,并且相应地降低了企业的收入水平,对售后租回产生不利影响,阻碍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只是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一旦消失所有的企业都将面临税负加重的威胁,为此本文建议将这一过渡政策转化为长期执行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只有达到20.65%的收益率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然而很少有企业能够达到如此高的收益率,这项优惠政策就成了一个挂在树上根本吃不到的苹果。因此本文建议将经营融资性售后租回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改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中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的比例。此时,X/(1+17%)×17%=14.53%X≥3% X,所有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计算分析可知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下降。 
  参考文献: 
  [1]谢鹏春、邢希洁:《“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财会通讯》(综合·中)2013年第8期。 
  [2]魏陆:《上海 “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及完善》,《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3]刘红政、张晋:《“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2012年第10期。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