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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业税负成本变化对比分析

[作者:邱海菊| 打印 | 关闭 ]
,原来统一按5%税率上缴的营业税(价内税),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税率上缴增值税(价外税),两个税点的差异,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如果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则可以通过合理筹划方式,让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抵扣”临界点的确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企业要实现降低税负,关键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要高,要实现总体降低,当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则必须减小税基,并且是税率的提高小于税基的减少时,企业需缴纳的税额便会降低(税额=税基×税率),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其税基的减少一方面由价税分离的因素产生,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那么企业的进项税应该达到销项税额的比例多少时,企业整体税负才会降低?本文通过数学方法来确定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成本的临界点,以便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合理筹划。借鉴前面有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数据进行分析:   假设该企业当期产生的进项税额为X,使“营改增”前后的总税负率相等,即为16.63%。总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流转税类税负率,则:   解得X=13.77。即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为:时,“营改增”前后的总税负率相等。也就是说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超过24.33%时,企业会因“营改增”受益,反之则受损。   2.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的增加。第一,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临界点值,将有些咨询服务等业务适当外包,以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成本;第二,在新购或更新固定资产、外购办公用品、水电等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金额;第三,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逐渐扩大,将现代服务业的上游、下游行业,更多地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得现代服务业在“营改增”过程充分受益。   参考文献:   1.李克亮.试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以某海洋运输企业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2.刘东辉.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2(5)   3.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4.冯秀娟,魏曼.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分析—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政策为例[J].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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