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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回用项目资金筹集方式研究

[作者:贺明珠 高旭阔[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再生水回用是缓解我国水资源紧张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依靠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难以完成。将再生水回用推向市场、吸收国内外资金参与、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同时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是解决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资金问题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再生水回用资金筹集投资主体
  0 引言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水资源缺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为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发展再生水回用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2005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规模将超过4000万m3/d,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这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1]。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需要8000亿元资金才能解决400余座城市的缺水问题,这样巨大的资金需求又直接影响到再生水回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解决资金问题是促进再生水回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再生水回用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污水厂的基础发展起来的,这类工程项目中,国有性质的污水处理厂是以项目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角色出现,其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污水处理厂自有资金、污水处理厂获得国内外贷款。相对于传统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所包括自有资金、赠款和负债三个部分而言,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或者国有的污水处理企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往往不能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所以外部资金成为发展再生水回用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本文从项目资本金、债务筹资和项目融资模式三方面对资金筹集加以讨论。
  1 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资本金的融通
  资本金指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由出资方实缴的一部分资金,投资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
  1.1 实施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资本金制度 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延伸,被认为是公益性项目并未要求实行资本金制度。资金的投入、项目的实施,运营阶段的管理全部由政府负责,正是这种模式造成了污水处理行业负担沉重,发展缓慢的状况。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逐渐取代国家财政成为企业募集资金的主导[2]。要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推向市场,必须首先将再生水回用从单纯的公益性项目中剥离出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表现在项目的资金来源上,就是在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中采用资本金制度。
  ①资本金只占到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实行资本金制度可以节约政府投资,降低项目的风险。②再生水工程项目的资本金是投资人的自有资金,这样可以促使投资人为保证项目的收益而加强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益。③由于资本金的投入,可以显示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能够更好的吸引外部资金参与。
  1.2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资本金的筹集 再生水回用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取决于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政府有能力投资或者能够部分负担资金的地区,政府就可以作为投资者的身份为项目注入资本金,这需要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为再生水回用划拨专门的经费予以支持;而在资金短缺的地区,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投资。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应从水处理行业投资主体中完全退出,鼓励再生水处理行业市场化并不等同于民营化[3]。
  ①项目资本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等。再生水工程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决定着项目能否顺利开工和其他资金提供者的资金能否及时到位。1996~1999年竣工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22个,投资59.58亿元;在建项目109个,计划投资161.83亿元,这些项目资金的取得就是通过国家计划拨款完成的。②积极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水处理行业,改善再生水处理工程资金紧张的状况。例如2001年创建的天津中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就是由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市政局工程局按90%和10%的比例出资,2005年增资到10000万元后双方资金占有比例变为98%和2%。③明确再生水回用项目的资本金在总投资额中所占比例。如前所述,此类项目尚未明确要求资本金制度,其资本金所占比例可参考相关行业的要求。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各行业的资本金比例为20%~35%以上,低于这些标准时须经国务院批准。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在考虑其他投资者的实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选取较低的自有资金比例。④除了货币出资之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为自有资金的形式投入再生水回用项目的资本金。
  2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债务筹资
  对于再生水回用工程而言,项目的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收期较长,长期占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国家的财政资金,难免会出现周转不灵,运行难以维系的局面。广泛吸收和融通债务资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再生水回用工程可以通过国内债务、国外资金、融资租赁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筹资。
  2.1 国内债务筹资 再生水回用工程获得国内债务资金的渠道包括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由于此类工程的资金收益率低,投资回收期长,很难获得利率较高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获得国内资金支持的主要途径为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或意图,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类贷款的期限长、利率低,尤其是国家发展银行,适用的项目除了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产业项目之外,特别还包括了环保行业等政策性项目,为再生水回用工程首选的国内贷款来源。
  2.2 国外资金来源 近些年来,在解决国内重大项目的资金问题上,国外资金来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再生水回用工程,同样也可以依靠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途径获得国外资金。其中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适用于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特点,但是需要指定用途,而且数量有限。目前提供此类贷款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和其他部分欧洲国家。例如保定市污水处理总厂就在建设中争取到芬兰政府677.5万元的贷款,有效地解决了工程中的资金问题。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全球性开发金融机构、区域性国际开发金融机构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其下属的金融机构中,可以为中国提供项目贷款的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尽管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数量有限、申请程序复杂,但是因为其贷款利率低、期限长,也是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应积极争取的。尤其是亚洲开发银行(ADB),中国作为其中的第三大认股国,拥有6.096%的投票权,这些年来在促进中国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和环保等项目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批准5580万美元的贷款,支持福州市治理水污染,贷款额占到项目总额的30%。
  3 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融资
  为解决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需要吸引国内外各种资金介入,这些资金的获得可以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由于项目融资时资金提供方是以项目本身的潜力作为投资的主要评价因素,所以比较适合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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