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都有所涉及,而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尤为复杂,本文将对这两个税种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常见难点进行辨析。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一)货物只要移送到另一县市的另一机构,就要视同销售吗? 不一定。首先,只有被移送的货物用于销售,才视同销售。如果总公司将一台电脑移送到外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办公,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其次,即使移送的货物确实是用于销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视同销售。一个真实的案例是:广州某家具厂作为总机构,将家具送到附近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二者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将家具销售给北京某企业,广州总机构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并收款。广州某税务机关认为,广州总机构向外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并用于销售”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广州总机构觉得非常委屈。那么,这种移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对此做出解释:“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方(而非发货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注意不是两种情形同时发生)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按照该解释,分支机构没有向客户开具发票,也没有向客户收取货款,而是由广州总机构开票并收款,因此应由广州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机构间移送行为不视同销售。
(二)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自用,都要视同销售吗? 不然。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含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只要自产货物不用于列明的这几项,就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应视同销售。
例如电脑公司将自产电脑用于本公司办公、造纸厂将自产纸张用于本厂办公、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用于碰撞实验,都属于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都不视同销售。
再如天然气开采企业将自己开采的天然气用于企业冬季取暖,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用于厂部、生产车间取暖,这属于用于“生产经营”,不视同销售;如果用于职工食堂、浴室、宿舍等,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业务中,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在八项视同销售中,前三项(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他人货物、货物的异地转移)都要确认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对此基本没有异议;分歧在于后五项,即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这五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结果可分为两类:
(1)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的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投资、分配。
[例1]企业将自产服装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成本20000元,不含税售价3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17%)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例2]企业用自产产品投资于另一企业,成本8万元,出厂价10万元,税率17%。双方都按实际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17%)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这是以该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为前提的,如果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17%) 17000
(2)贷记“库存商品”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捐赠。
[例3]某床单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床单一批用于附设非独立的招待所,成本3000元,不含税售价5000元。由于招待所属于服务业,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
借:其他业务成本 3850
贷:库存商品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17%) 850
简言之,是否视同销售是由税法规定的,是否确认收入是由会计准则规定的。同时,如果确认收入,就一定要结转成本。
(四)购进货物有些视同销售,有些不可抵扣,如何理解? 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的货物如果用于对外投资、分配利润、对外赠送,应视同销售。条例还规定: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于是,很多人对于购进货物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可抵扣发生混淆。可以这样理解:购进货物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该货物已经走到了消费链条的终点,企业作为最终的消费者理应承担支付过的全部税款(即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如果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意味着该货物从本企业流出后,进入下游企业,在下一环节继续流转,本企业就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例4]某商场购进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税额1.7万元;含税售价17.55万元(价款15万元,税额2.55万元)。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