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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作者:赵文超 闵淑佳 王若琳 孔盈| 打印 | 关闭 ]


  (1)如将10%的矿泉水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已抵扣的进项要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按购进成本而非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按购进时的进项) 
  (2)如将30%的矿泉水捐赠给灾区,则要视同销售,同时抵扣进项。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捐赠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 
  5100 
  现将购进不可抵扣与视同销售的情形列表如表1。 
  还有一类相对更复杂的情形,也让不少会计人员产生错误判断。例如,加油站将外购汽油用于管理部门经营用车辆、文化用品商店将外购文具用于办公,是不可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呢?都不是。原因在于:一方面,购入汽油用于管理部门的车辆、购入文具用于办公,都不属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在限制抵扣之列,因此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便可抵扣。另一方面,购进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与”时,才视同销售,汽油用于运营、文具用于办公,显然不在此列,因此也不应视同销售。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难点辨析 
  (一)自有货物移作他用时,是否都要视同销售? 不一定。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要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为标准。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注意此处资产包括货物、财产、劳务,而不仅仅是增值税中的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移送他人使用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权属发生改变,要视同销售:(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如投资)。 
  同时,该文件还反向列举了不视同销售、而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比如将酒精勾兑加工成白酒);(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和性能,改变资产用途(比如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3)将资产在总分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符合条件的不同县市之间的货物移送在增值税中要视同销售);(4)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由此可见,由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确认标准不同,某一行为在不同税种下是否视同销售,判别结果可能相异。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钢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所有权未转移,属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换句话说,判断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判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两种视同销售行为,要各安其法,各行其是。 
  (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何区分? 现将两个税种中视同销售的不同情形,结合前述的会计收入确认问题,一并列表2。 
  简言之,两个税种中视同销售最重要的区别是: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关键看增值税链条是否中断;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关键看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 
  [本文系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基金项目(编号:20132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2年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版。 
  [2]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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