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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O体制下的边境贸易与东北亚经济一体化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  :国际法对边境贸易的界定卞要是以W T()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中的规定为依据,各国在边境贸易的政策与实践中均有一些特殊的做法。规范边境Ix.合作而临的差别和问题需要法律条文和框架的支持,逐步推进边境合作的稳定健康发展。要科学建立中国力、北地Ix_参与力、北亚经济合作的战略发展框架,发挥中国在;!、北亚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   

  关键词  :W TO;边境贸易;法律;Ix.域经济合作;力、北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这是在当前多边贸易谈判受阻、各个国家开始寻求区域贸易合作大背景下的一个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中国利用地缘优势统筹协调国内区域发展,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要求。从中国目前正在准备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来看,其侧重的内容仍然是围绕着边境地区进行,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国与东盟的10+ 1合作机制,中国云南、广西、贵州等省区与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国家相毗邻;二是上海合作组织,该组织正在向经济领域合作的方向发展,中国新疆等地区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接壤;三是东北亚经济圈,中国东北地区毗邻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蒙古等诸多国家,这是东北亚经济合作的中心地带。推进东北亚一体化,不仅有利于维护东亚地区、亚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而目_对于实施我国的“振兴东北”战略意义重大。一那TO体制下的边境贸易及一些国家的实践     边境贸易是在特定的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实施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其享受着国家给予的诸如减让关税、方便边民出入境、简化货物出关手续等优惠的政策[‘{。国际法对边境贸易的界定主要是以W TO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中的规定为依据,根据GATT /W TO的规定,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巧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①作为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法律依据的GATT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GATT法律框架中最惠国待遇的一个例外,给协定参加方提供了优惠和便利。同时根据第24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从而为开展边境贸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空问。世贸组织上述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将边境贸易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形式并允许给予特殊优惠安排。一个缔约方在边境贸易上给予毗邻国家的特殊优惠或便利是允许的,而目_这种优惠或便利作为最惠国待遇“例外”可以不适用于其他缔约方。     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的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在加入GATT /W TO前后没有明显变化。1986年墨西哥加入GATT后,只是略微减少了某些实行配额管理的极少数产品。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NA FI'A )成立以后,墨西哥从美国进口的产品有近SOIo实行零关税,其余部分也将在2003年之前实行零关税。但根据政府和边境贸易区企业达成的协议,边境地区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产品在2003年以前将继续享受原有的关税减免待遇[2{。各国在边境贸易的政策与实践中均有一些特殊的做法,主要有三种类型:( 1)明确给予边境贸易优惠政策。W TO规则对毗邻国家的定义比较笼统,不少国家对边境地区进行了扩大的解释和理解,由于边境贸易额占各国贸易总额的份额较小,甚至微乎其微,因此还未曾有过将边境贸易问题诉诸争端解决的先例。给予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包括:确定边境贸易区或边境加工贸易区;除了一般的进出口贸易,还包括加工贸易、在进口关税上的优惠(零关税)、取消部分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简化进口手续;大多数国家允许边境贸易享受优惠关税的某些进口产品进入内地,从而发挥边境地区的区位优势。( 2)对边境贸易未做出专门规定,但在实践中给予特殊照顾和优惠。( 3)以国际协定为依据。欧共体中的上莱茵地区比较典型,具有可遵循的法律条文和合作协约,如欧盟的妈约矫口卡尔斯鲁厄协定,为边境区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根据帼务院关于边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2号文件),我国边境贸易的贸易方式主要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既承诺了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要保持国家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又争得了有关特殊贸易安排中的特殊例外待遇。中国已把现行的边贸政策通知了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边贸政策继续执行,而目_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研究制定新的鼓励和扶持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中国对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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