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面工作还没有实质性重大进展。
1.3 生态补偿法律缺失,现实操作缺乏依据
法律具有特定的内在调整机制,故制度的确立必须通过立法来体现和支撑。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为广大学者所呼吁的《生态补偿条例》尚处于研究制定阶段。有关森林与水环境的补偿规定仅散落于《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和《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等法规中,远远不能满足地方开展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广西有关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制定也相当缺乏,法条规定零散而适用性不强。相关的法规仅有《南宁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 00 6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o这些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散于不同部门或不同层级的立法中,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具体指导实践。
1.4 生态补偿管理分散,集体行动缺乏协调性
流域生态补偿是针对上中下游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与行为进行重新调整的一种手段,因而利益与行动的协调工作在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尤为重要。科层制组织的刚性运行却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集体行动协调困难的弊端。从纵向来讲,各级政府组织的管理权限是以一定范围的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它们所进行的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活动也只能限定在一定的区域。但是,由于每个行政区都面临着同一个政绩考核要求一一一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指标,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每个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很有可能使它们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环境保护力度之间进行选择时会有所不同。从横向上看,生态补偿工作涉及到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众多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比较分散,统一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
1.5生态补偿方式单一且标准偏低,受偿区可持续发展后劲不强
目前,广西乃至全国进行生态补偿的资源配置方式仍主要是政府机制,补偿的方式以财政拨付进行资金补偿为主,补偿的方式相对单一,而且补偿的范围也仅限于公益林、矿区植被、退耕还林等方面。另外,可能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融通体系,生态补偿资金较为短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偏低。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每亩(约为667≈20* 33平方米)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是15元(未扣除项目费用)。按照常识,我们可以估算,在长约30米,宽约为20米的土地上,不论种植何种适合该地生长的作物,经营这块地所获得的年纯收入都不应仅仅是15元(除非土质极差)。因此,对于那些靠山吃山,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