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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模式探讨

[作者:叶素烁[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自然人流动已成为当今世界国际服务贸易模式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该贸易形式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该国际服务贸易方式所引发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建立良好的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确有必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区域性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下两种主要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入世以后,我国的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也大幅提高。因此,在WTO和区域性组织双重模式下,探究建立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今后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自然人流动;国际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也不断得到推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另一方面,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也使得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WTO成立以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其增长速度甚至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WTO的成立,又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得国际社会以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框架,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进程。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方境内或通过商业实体方式或自然人在消费者境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在GATS协定中,国际服务贸易主要由四种模式组成,分别是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跨境交付以及自然人流动。在这四种主要的服务贸易模式中,自然人流动虽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而自从我国入世以后,自然人流动也日渐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的核心贸易利益。但一方面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广泛存在,WTO服务贸易谈判停滞不前,我国国内又缺乏有效政策促进和保障机制,外部竞争加剧,我国自然人流动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以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贸易方式为切入点,探讨国际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然人流动”的国际立法及实践现状 1.1“自然人流动”的国际立法 自然人流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此同时,自然人流动也是WTO各成员国普遍关注并不断加以限制的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自然人流动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其内容为: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根据该定义,自然人流动主要包括2个特征:一是具有跨境因素,二是以自然人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而在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以下简称“附件”)中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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