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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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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进口。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日本,正在研究制订类似标准。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g/kg,相当于严格了3 00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对许多农残的检测并未作强制规定。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
    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例如,我国输日贸易额最大的鳗鱼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现为25项,实施该制度后增加到112项;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茶叶由89项增加到276项[4]。实施该制度后,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还对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农药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扩大了农产品检验项目的范围。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还要求检验铅、铜等重金属项目;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如此繁多的检验项目,给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1.3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如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5]。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同时,虽然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但真正具体如何执行,一些化学品的检测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在相关的检测方面给具体操作人员留下了很大空间。所以,“肯定列表”中的一些隐性和不确定的因素则让企业更加担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2.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历史潮流,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近几年,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环境质量问题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由于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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