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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单边贸易政策和中国贸易收益的风险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惠贸易有关的自由贸易形式——互惠的削减贸易壁垒——要求双方互让必须同时削减各自的贸易壁垒。这种互惠削减贸易壁垒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在WTO框架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互惠以及特惠贸易协定中的互惠(见表1)。这种基于互惠的主张是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核心思想。基于单边主义的201和301报复措施在程序上和实体规范上都是与基于互惠的WTO规则相悖的,即使仅仅作为“威胁”手段,也会给成员方之间造成冲突和不妥;如果这些国家迫于美国压力而先期调整产业措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自愿调整”,无法向WTO寻求救济。美国在处理贸易关系时往往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认为多边无法解决或运用WTO争端解决手段,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力,最终影响其效率。
    美国选择多管齐下的方法推动贸易自由化尽管具有单边主义色彩,但也使美国从多边和区域两种贸易框架的互补中受益。从法律上看,美国始终认为国内立法高于WTO规则。美国积极研究新贸易保护的对策,以WTO的灰色区域作合理掩护,实施对国内相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如农业、钢铁等的贸易保护。就规则实施而言,美国的区域和单边主义色彩比较浓重。美国更寄希望于WTO之外的区域贸易安排推进贸易自由化,因而具有对多边体系的侵蚀作用。在WTO之外,美国的区域安排和双边贸易协定的签署都达到了空前的速度和范围。在布什获得贸易促进权以后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中,WTO的作用仅是保护美国的既得利益,而更多的利益的获取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的。
    传统的单边主义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互惠都在自由贸易中扮演着有益的角色,而侵略性单边主义和最惠国协定则是WTO体系中的毒瘤。这种超级大国采取侵略性单边主义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尽头。但实力和专横相结合导致美国采取的单边行动仍将对当今的贸易政策造成持续的困扰,如单方面宣布停止进口被美国国会认为其生产方式不符合美国标准的产品。
    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和风险
    1.美国强势下的贸易体制系统风险
    美国称霸世界最重要的支撑点是所谓的“机制霸权”(regime hegemony),即二战后在美国倡导下建立起来、至今还在运转的一系列国际组织、机制和联盟,包括WTO。美国是通过这一机制企图“领导世界”的。美国贸易政策思想“影响”下的WTO,其规则的制定也是美国主导的过程。
    美国以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运行模式来制定 WTO贸易规则,其难以接受的内容,一般很难纳入国际规则成为共同遵守的条款。美国大力推行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由于实施各个协议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不平衡的受害者自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美国人为地扩大WTO的协调范围,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新领域,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自由化程度高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的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受到影响。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被发达国家视为“敏感部门”而游离于多边体制之外,如纺织品、服装、鞋袜、皮革等一直受到关税及众多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且限制程度相对有所提高。另外一个事实是,发达国家将自由化推向它们具有比较优势的新领域时,并没有打算将原来的货物贸易领域中实施的普惠制做法推广到新领域,这导致了新的不平衡。
    美国强调“国家主权至上”,认为WTO基本上属于一个各主权国家政府的联合体,靠自觉遵守。WTO基本特点在于它适应国家行使主权的灵活性,但又敦促了各成员方遵守贸易规则。在这种观点引导下,美国常以退出多边贸易体制来要挟 WTO。事实上,在目前一些重要的贸易争端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并没有形成完全的约束力。如欧盟向WTO控告美《赫尔姆斯一伯顿法案》违反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案例中,WTO没有起到作用,争端是通过双边协商解决的。此外,WTO对贸易国采取单方面报复措施没有制约能力,在欧盟香蕉案中,美国在WTO裁决之前就单方面采取交叉报复,欧盟进而反报复。
    WTO的作用尽管有限,但它仍然是唯一的世界多边贸易框架体系,美国在这一框架下实现并巩固了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美国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与规则的建设形成过程中,不断使用其强势地位,一方面力图影响秩序与规则的制定,谋求既得利益的持续性;另一方面,谋求在双边经济关系或区域经济规则中建立有益于自己的规则与秩序。其中某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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