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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的确立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4.在WT0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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