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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AS 32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作者:李化龙 徐玉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者特许服务负债,政府付费项目,政府方确认金融负债,实际支出时确认费用,减记负债;项目收入来源于向第三方收费时,政府方需先根据资产对称确认负债,收到第三方付费或附属资产收入时确认收入并减记负债。在混合模式下,需同时确认金融负债与特许服务产生的负债,并分别确认负债的减少。
  英国公共部门会计接受国际会计准则(IFRS)作为确认和计量基础。与私人部门一样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按照控制法作为判断PPP项目资产权属的依据。英国的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民健康服务部门和公共公司,中央政府遵循财政部发布的《政府财务报告指南》进行财务列报,地方政府PPP会计核算规则遵循《特许服务协议:地方政府作为授予人的规定》。
  美国的PPP会计准则制定晚于英国,2010年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发布了正式的《财务会计报告——特许服务协议》(GASB No.60),GASB准则主要逻辑围绕特许服务协议(SCA)展开,规范了政府实体运营方的会计核算[3],认为PPP运营方既包括政府实体也包括非政府实体,其中满足GASB No.34的政府方实体应在企业基金中报告SCA活动。联邦政府2016年发布的《PPP的信息披露需求》(SFFAS 49)提出,整体而言准则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特许经营(即P3的一个分支),但考虑到联邦层面发起的项目涉及国防和公共福利领域,以及监管者对P3管理的广泛性需求,认为P3所涵盖的范围要比特许经营概念宽泛[4]。
  (二)IPSAS 32及英美PPP信息披露要求
  IPSAS 32的制定目标之一是实现与IFRIC 12形成对照,其信息披露也大量借鉴了IFRS体系对PPP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英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財务报告手册》对PFI项目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要求PPP项目直接以《租赁准则》(IAS 17)以及《特许服务协议的信息披露》(SIC 29)作为主要依据。披露的主要内容覆盖了特许协议内容、财务信息、特许权所产生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及特许协议变更等方面的描述。IPSAS 32与英国信息披露要求对比见表1。
  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准则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与IPSAS 32在内容上具有差异性。GASB与SFFAS 49两者对信息披露相似部分包括对PPP协议的内容、时间、合同风险以及政府方的担保与承诺等(详见表2)。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一是披露信息范围差异,SFFAS 49考虑到联邦政府的特殊职能,对PPP的披露要求不再局限于特许服务协议;二是披露主体差异,GASB主要规范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联邦政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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