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经济类论文 > 会计论文 > 正文阅读资讯: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探讨

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探讨

[作者:梁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3]张源.试论化妆品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J].财务与会计,2011(1). 
  [4]金秋萍.简析消费税纳税筹划[J].税收征纳,2010(3). 
  [5]银样军.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09(19).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