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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选择与制度建设的思考

[作者:苏雨菡[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的压力、更好地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多年的实践也反映出了一些制度性缺陷。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渡性色彩浓厚,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改革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烙印,过渡性色彩浓厚。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现行权力边界不相对接,目前处于体质过渡转轨期,政治体制改革较为滞后,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上下级政府职能边界模糊;职能幅度与权力半径交叉重叠。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层次位阶过低、缺乏法律性制度安排。四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种类繁杂、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种类很多,上级专项补助拨款范围太宽,几乎涵盖所有预算科目。有的项目设置依据不足,失去政策导向作用;有的分类不科学,交叉重复,改变了原意;有的用途不明,事权界限模糊等等。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选择    (1)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财权;事权边界,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转移支付必须遵循事权财权对等原则,按公共产品属性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要科学全面地明确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将相互交叉;重叠的事权剥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合理确定负担比例,总的来说,对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协调发展,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各项经济任务以及完善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则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树立相机抉择的理念、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其目标与财政体制目标基本一致,即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最终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在转移支付的目标选择上,要根据不同的支付对象和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政策目标,因此,转移支付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有差异的政策,适度调节各地方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实现我国区域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均等化,使公民享受均等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集成自创和移植优势,大力优化财政转移支付模式。要立足我国国情,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先进做法,集成自创和移植两种优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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