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摘 要】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逐步实现我国收入准则与国际收入准则的趋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对一个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也给很多行业带来了冲击。着重选取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在比较分析新旧收入准则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探讨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一些典型特殊业务下的具体应用。研究结论可以使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对新收入准则的内容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并且为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 收入确认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业务模式和类型层出不穷,现行的收入准则已不能满足复杂业务的收入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随着2014年5月IFRS 15的发布,我国基于与国际收入准则趋同和提高收入信息质量的要求,财政部也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1],并制定了分步实施新收入准则的策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不仅仅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还是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新收入准则的核心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同时对于一些典型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收入确认的规范化。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长期以来都因其销售对象以及销售过程的特殊性而在收入确认方面饱受争议,在实务处理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至今没有形成统一。本文在比较新旧收入准则差异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常见的诸如奖励赔偿涉及的合同可变对价、捆绑销售、跨期销售、提供装修服务以及提供质保等典型业务,分析准则变化给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具体应用,并提出一系列应对措施。
二、我国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收入确认的现状
一直以来,由于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项目周期、业务模式等都较为复杂且合同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收入确认都饱受争议。随着目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的不断创新,我国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交易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交易的识别更加困难。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由于完工周期长,建造过程中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奖励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