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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作者:任永平 刘颖[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款影响合同对价,跨期或提前确认收入进行利润操纵,随意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不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报表中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并不高,因此这些收入确认混乱的问题也就很难被外界发现,给企业进行盈余操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却间接损害了报表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的使用[2]。
  三、我国现行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差异
  新收入准则与现行收入准则相比,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又是企业一项普遍且重要的财务工作,因此新收入准则的发布必然会对很多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收入准则之间差异的比较和研究,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新收入准则的内容,更好地掌握新收入准则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从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三个方面来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变化。
  (一)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
  1.建立统一的收入模型
  现行准则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型。而新准则将不再对其进行區分,而是采用与国际收入准则IFRS 15相同的方法,将其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收入确认时点的改变
  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强调以“控制权转移”取代“风险报酬转移”,一般情况下,一项业务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复杂交易下,也可能会产生两者时点不一致的情况[3]。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往往包含着很多子合同,每个项目又都具有周期长、跨期久的特点,如果按照现行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完工时才能将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若企业当期发生较大的成本,取得较多收入而不能及时确认,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同时增加了企业操纵盈余的空间。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时点,规定了企业应将履约义务进行合理的划分,在履约过程中有控制权转移的情况就可以合理确认收入,从而增加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对于房地产建造企业而言,在现行收入准则下,要求企业统一按照完工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标准时才能将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否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具体的判断标准如表1。
  (二)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
  现行收入准则下,不同的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而新收入准则中,收入金额的计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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