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反映企业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即以交易价格来计量收入。同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1.合同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性质。这在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中较为常见,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涉及的项目持续期间大多较长,客户付款的时间往往超过1年,此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分期付款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性质。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则应当以支付对价的现值确认收入。
2.合同价格可变。如果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即存在可能支付额外的索赔款、奖励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及销售退回折让等,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预期,确定是否应该将该变价计入收入。
3.非现金对价。客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价的,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例如客户用原材料或商品作为对价获取服务,此时必须准确确认作为对价支付的商品价格,并依次确认收入[4]。
对于收入的计量方面,现行收入准则仅要求按最终能收回的金额确认,而新收入准则强调根据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金额。此外,新收入准则还明确指出了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的各项影响因素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相比原收入准则更加具体,也更有利于指导实务。新旧准则收入金额的计量对比见表2。
(三)收入信息列报披露方面的差异
我国现行准则下,对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仅要求对与合同有关的金额、成本、亏损等信息进行披露。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的列报进行了更充分的阐述,要求当企业的履约义务超过客户所付款项时应列示为合同资产,反之为合同负债;还要求企业将其拥有的无条件取得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列示。同时,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本期收入、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的分摊、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信息等详细内容,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实行良好的外部监督。
四、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具体应用
新收入准则对于现行收入准则做出了较多的改动,那么新收入准则的变化究竟会给企业带来怎样实务操作方面的影响呢?本文将结合房地产的开发和建造两方面内容,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以更深刻地理解新收入准则的应用。
例:甲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与乙公司签订房屋建造合同。合同总额为1 500万元,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预付800万元,工期为3年,若工程提前竣工,可获得工程奖励金20万元。但若不能按时完工,则乙公
1.合同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性质。这在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中较为常见,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涉及的项目持续期间大多较长,客户付款的时间往往超过1年,此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分期付款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性质。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则应当以支付对价的现值确认收入。
2.合同价格可变。如果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即存在可能支付额外的索赔款、奖励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及销售退回折让等,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预期,确定是否应该将该变价计入收入。
3.非现金对价。客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价的,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例如客户用原材料或商品作为对价获取服务,此时必须准确确认作为对价支付的商品价格,并依次确认收入[4]。
对于收入的计量方面,现行收入准则仅要求按最终能收回的金额确认,而新收入准则强调根据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金额。此外,新收入准则还明确指出了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的各项影响因素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相比原收入准则更加具体,也更有利于指导实务。新旧准则收入金额的计量对比见表2。
(三)收入信息列报披露方面的差异
我国现行准则下,对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仅要求对与合同有关的金额、成本、亏损等信息进行披露。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信息的列报进行了更充分的阐述,要求当企业的履约义务超过客户所付款项时应列示为合同资产,反之为合同负债;还要求企业将其拥有的无条件取得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列示。同时,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本期收入、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的分摊、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信息等详细内容,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实行良好的外部监督。
四、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具体应用
新收入准则对于现行收入准则做出了较多的改动,那么新收入准则的变化究竟会给企业带来怎样实务操作方面的影响呢?本文将结合房地产的开发和建造两方面内容,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以更深刻地理解新收入准则的应用。
例:甲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与乙公司签订房屋建造合同。合同总额为1 500万元,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预付800万元,工期为3年,若工程提前竣工,可获得工程奖励金20万元。但若不能按时完工,则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