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完工进度将20万元奖励确认到总收入,2015年确认收入614万元(1 520×70%- 1 500×30%),2016年确认收入456万元(1 520×30%),并确认坏账6万元。
新收入准则中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以“极可能”不会出现重大转回的金额为限的,比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更为严格。2015年底,该工程已完工70%,由于剩余的部分为公共设施建设,虽然预测很有可能完工,但由于公共设施在室外,其施工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极可能”的程度,这20万元的奖励款就不应计入收入[5]。因此,2015 年确认收入598.8万元(1 497×70%- 449.1),2016年确认收入469.1万元(1 497×30%+20),同时确认坏账6万元。
(3)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动
假设至2015年12月,市场材料价格普遍上涨,甲方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共计1 200万元建造成本,预计还将发生400万元,均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成本。
由于现行收入准则中并没有涉及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这一概念,因此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新收入准则中明确定义了“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是指企业未来用以履约的,预期能够收回且与当前合同相关的直接成本、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因执行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当预期发生的成本高于合同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将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甲方为完成该合同已经产生了1 200万元的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且可以在未来收回,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列示为与合同相关的资产1 200万元。由于建造该房屋并履行合同还需发生400万元,成本高于原合同金额,因此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 200+400-1 500)万元,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三)对案例中房屋出售合同的分析
1.收入的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时点为:按时点确认和按时段确认,除了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按时段确认,其他情况均为按时点确认。因此分以下情形进行收入时点的确认:
情形一:甲方建造并销售的精装商品房无差异,此时不满足收入按时段确认的三个条件,应当按时点进行确认,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2015年7月1日,甲方收到预付的定金130万元,此时尚未发生履约义务,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30
贷:预收账款——客户丙 130
2015年12月31日甲企业收到第1笔分期付款
新收入准则中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以“极可能”不会出现重大转回的金额为限的,比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更为严格。2015年底,该工程已完工70%,由于剩余的部分为公共设施建设,虽然预测很有可能完工,但由于公共设施在室外,其施工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极可能”的程度,这20万元的奖励款就不应计入收入[5]。因此,2015 年确认收入598.8万元(1 497×70%- 449.1),2016年确认收入469.1万元(1 497×30%+20),同时确认坏账6万元。
(3)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动
假设至2015年12月,市场材料价格普遍上涨,甲方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共计1 200万元建造成本,预计还将发生400万元,均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成本。
由于现行收入准则中并没有涉及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这一概念,因此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新收入准则中明确定义了“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是指企业未来用以履约的,预期能够收回且与当前合同相关的直接成本、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因执行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当预期发生的成本高于合同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将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甲方为完成该合同已经产生了1 200万元的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且可以在未来收回,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列示为与合同相关的资产1 200万元。由于建造该房屋并履行合同还需发生400万元,成本高于原合同金额,因此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 200+400-1 500)万元,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三)对案例中房屋出售合同的分析
1.收入的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时点为:按时点确认和按时段确认,除了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按时段确认,其他情况均为按时点确认。因此分以下情形进行收入时点的确认:
情形一:甲方建造并销售的精装商品房无差异,此时不满足收入按时段确认的三个条件,应当按时点进行确认,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2015年7月1日,甲方收到预付的定金130万元,此时尚未发生履约义务,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30
贷:预收账款——客户丙 130
2015年12月31日甲企业收到第1笔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