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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作者:任永平 刘颖[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70万元,同时将合同对价与现销金额的差额100万元进行摊销。
  采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i:
  130+70×(P/A,i,6)=450,计算得i=8.38%。
  借:银行存款       70
  贷:预收账款——客户丙    70
  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1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6.82[(450-130)×8.38%]
  贷:财务费用           26.82
  2016年4月甲方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与停车位交付,此时商品房与停车位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应当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10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414
  ——停車位    36
  2016年6月30日,甲企业收到了第2期付款70万元,并根据实际利率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摊销,金额为23.2万元。剩余4期,确认的每期应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额分别为19.28万元、15.03万元、10.42万元、5.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贷: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7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2
  贷:财务费用       23.2
  情形二:甲方需要根据丙方的要求进行建造,丙方在甲方的建造过程中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且丙方不得无故退款,甲方在建造过程中有权要求丙方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对价。
  首先,由于该商品房是按照丙方的意愿进行建造,因此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其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对已完工部分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满足取得控制权的定义,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商品房建造的期间内确认收入。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2015年12月31日,工程已完工70%,甲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同时合同已预收丙客户200万元,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100万元。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170(200×70%+100×3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245(250×70%+10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289.8(414×70%)
  ——停车位 25.2(36×7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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