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
6年3月31日,商品房及停车场完工并验收合格,此时控制权完全转移,确认余下30%部分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3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105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124.2
——停车位 10.8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2.收入金额的计量
甲方提供给丙方的销售合同中包含了质量保证,在新收入准则中,应根据质保的不同性质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三:甲方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为一项服务型质保,其金额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单独提供该类型质保的市场价格为1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该质保是一项服务型质保金额已包含在合同中,视为客户花钱购买的质量保证,此时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将该质保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将销售价款在商品房、地下车库和质保三者之间进行分摊。
2016年4月商品房与停车位交付,此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应当分别确认三项履约义务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10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405.88
——停车位 35.29
——质保 8.83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情形四:甲方提供的相關质保为保证型质保,即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的,该质保是为了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中商定的价格。此时,甲方应当在销售日按照缺陷发生时预计发生的支出提取相应的质保准备金。不用将其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收入准则也在持续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收入准则的修订改变了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内容,使得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的收入确认更加规范,也更加契合交易事项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准则内容的改变对与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经常涉及合同的变更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导致合同中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可变价格。新收入准则提高了会计处理的灵活性,也就需要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财务人员做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加强管理,有效利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3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105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124.2
——停车位 10.8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2.收入金额的计量
甲方提供给丙方的销售合同中包含了质量保证,在新收入准则中,应根据质保的不同性质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三:甲方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为一项服务型质保,其金额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单独提供该类型质保的市场价格为1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该质保是一项服务型质保金额已包含在合同中,视为客户花钱购买的质量保证,此时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将该质保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将销售价款在商品房、地下车库和质保三者之间进行分摊。
2016年4月商品房与停车位交付,此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应当分别确认三项履约义务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客户丙 100
长期应收款——客户丙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 405.88
——停车位 35.29
——质保 8.83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情形四:甲方提供的相關质保为保证型质保,即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的,该质保是为了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中商定的价格。此时,甲方应当在销售日按照缺陷发生时预计发生的支出提取相应的质保准备金。不用将其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其他处理同情形一。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收入准则也在持续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我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收入准则的修订改变了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内容,使得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的收入确认更加规范,也更加契合交易事项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准则内容的改变对与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建造行业,经常涉及合同的变更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导致合同中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可变价格。新收入准则提高了会计处理的灵活性,也就需要房地产开发建造企业的财务人员做出更多的职业判断。
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加强管理,有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