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会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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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营业税会计处理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税发(1993)149号文件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t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按国税函发(1997)490号文的规定,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5]2006年1月,G公司将一项专利权投资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投资单位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专利权账面余额为8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G公司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
G公司应交营业税=100000×5%=5000(元)
E公司投资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5000
贷:无形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的。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如果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缴了营业税或消费税,则这项交换应计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时计算得出,并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仍承例4,如果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50元(5000×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150元(5000×3%),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
6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00000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1055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无形资产
60000
固定资产清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如果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此时为了符合配比原则,可以按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销项税额占当期总销项税额的比例来分配当期总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换入资产的价值,但这一方法比较烦琐,也有误差。笔者认为,通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都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建议在月末将其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