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初探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相比2001年修订后发布的非货币xing交易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除引入了“商业实质”外,其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基础发生了变化,损益的确认原则也有了很大的不同。
一、交换资产公允价值不对等。发生补价
[例1]M公司以一辆福特汽车与N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相交换,经分析,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假设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M公司与N公司的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M公司换入通用汽车的入账价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16+1=17(万元)
N公司换入福特汽车的入账价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收到的补价=17-1=16(万元)
M公司损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16-13.5
=2.5(万元)
N公司损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17-13.6
=3.4(万元)
依据旧准则的相关规定,M公司与N公司只能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并且只有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方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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