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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改增”政策安排的思考

[作者:吕 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的外汇、债券、资产管理产品、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投资及交易类业务,包括交易类中间业务。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征税范围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涵盖了商业银行大部分的中间业务。 而“营改增”以前,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金融经纪、金融咨询等业务却并未包含于金融服务之中。金融经纪“营改增”以后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当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属于金融代理。而金融咨询“营改增”以后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除代理类的中间业务,其余7大类中间业务“营改增”以后对应的税目如下表所示。 三、对代理类中间业务的分析思考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代理类中间业务虽为传统基础型业务,但在目前分业经营的监管要求下,因其发挥着银行网点众多、客户数量庞大的优势,从而成为目前中间业务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表一所示,2009年至2011年之间各上市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收入合占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最高,平均达到22%以上。而各类代理业务中,收入占比较大的业务分别是代销基金业务与代销保险业务。从代理类中间业务的概念来看,“营改增”以后对应的税目应该为商务辅助服务当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然而通过对36号文中经纪代理服务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销售额确定的不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并非所有的代理类中间业务均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征税范围的结论。 根据36号文附件2销售额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中又以代收款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最难判断。根据36号文附件1第37条的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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